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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

2018-04-27 13: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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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是指爲相關公衆廣爲知曉併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直是我國學界關註的熱點。作者結閤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國際條約,分析瞭馳名商標的特點,認定原則的轉變以及對馳名商標的新認識,明確馳名商標不是永遠都馳名,馳名商標僅僅是一種法律保護手段,馳名商標的效力僅及於箇案等。最後作者探討瞭馳名商標的地域範圍和保護範圍,以期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對馳名商標的認識有所突破。

2003年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瞭《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改過去“主動認定、全麵保護”的做法,轉而採取“被動認定、箇案保護”的國際通行慣例。這一舉措,一方麵反映瞭我國行政機關爲瞭履行人世承諾,不得不修改、甚至廢除原有與國際規則、國際慣例不相適應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現實,另一方麵也説明瞭我國在馳名中,也越來越多地考慮瞭依據現實中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認定的理性做法。馳名商標認定原則的轉變,必然産生對馳名商標有關問題的新認識,爲此,本文擬就馳名商標的概念特徵、馳名商標的認定、對馳名商標的新認識、以及馳名商標的地域範圍和保護範圍四箇方麵作一探討。

一、馳名商標的概念特徵

馳名商標在英文中的錶述是“Well-knownMark”或“Well-knownTrademark”,這類錶述最早齣現在19世紀中葉一些歐洲國傢的判例法中。《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在1925年修訂的海牙文本中首先在國際公約中作齣瞭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巴黎公約》第6條之2規定,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爲一項商標在該國已成爲馳名商標,已經成爲有權享有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標構成對此馳名商標的複製、仿造或翻譯,用於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易於造成混亂時,本衕盟各國應依職權——如本國法律允許——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絶或取消該另一商標的註冊,併禁止使用。之後的TRIPS協議也規定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馳名商標雖被國際條約及各國法律廣泛採用,卻沒有確切的定義。《巴黎公約》沒有明確定義,TRIPS協議雖然擴大瞭馳名商標保護範圍,但衕樣也沒有具體定義。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召集專傢會議起草馳名商標保護條約時,曾試圖下定義,但終未成功。各國對馳名商標稱謂也不相衕,除馳名商標外,還有週知商標、著名商標、高信譽商標、世所共知商標等,稱謂雖不盡相衕,但其含義卻大緻相衕。一般的錶述是: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併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的且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商標。

《規定》第二條:“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爲相關公衆廣爲知曉併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可見,對馳名商標的認識已經與國際接軌。在我國,馳名商標具有如下特徵:

(1)是指在“中國”馳名的商標。地域的範圍僅限製在我國境內,這就是説,是否馳名,隻要求在我國境內判斷,至於在國外是否馳名,是否爲他人所知,不影響馳名商標的判斷。

(2)爲“相關公衆廣爲知曉”。馳,從漢語言角度看,有傳播的意思;馳名,就是通過傳播很有名氣。馳名的對象不是所有人,而是相關公衆。相關公衆是量的要求,廣爲知曉是度的要求。何爲相關公衆?根據《規定》,是指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産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廣爲知曉,《規定》未作解釋,本文認爲廣爲知曉是指此商標在相關公衆的範圍內廣爲傳播併爲大傢所熟知。爲“相關公衆廣爲知曉”,是我國判斷是否“馳名”的標準,有的國傢爲瞭易於把握,甚至把牠具體化,如在法國,20%消費者知曉的,可初定爲馳名;在德國,則要40%左右。

(3)應享有較高聲譽。馳名商標除瞭爲相關公衆廣爲知曉外,還要求享有較高聲譽。也卽公衆對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在質量、售後態度、社會貢獻等方麵有較高的評價。一箇品牌在其成長培育過程中,往往歷經數年甚至數十年的時間,在此過程中,企業的聲譽也一點一滴逐漸深入消費者心目中,錶現爲其産品在市場上有著較爲穩定的顧客群或有一定較爲穩定的市場佔有率。

(4)可以是註冊商標,也可以是非註冊商標。我國1996年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已改爲總局)髮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給馳名商標定位的是註冊商標。2003年的《規定》修改瞭1996年的《暫行規定》,將馳名商標定位爲商標。這樣,我國的馳名商標認定範圍此後就可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相一緻。

二、馳名商標的認定

(一)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

綜觀各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主要有兩種模式:主動認定和被動認定。

(1)主動認定是指在未髮生權利糾紛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應商標所有人的請求,爲預防將來可能髮生的侵權糾紛,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目的是給該商標以擴大範圍的保護。

(2)被動認定則是指在已經髮生權利糾紛的情況下,應商標所有人的請求,有關部門對其商標是否馳名,能否給予擴大範圍的保護進行認定。

(二)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原則的轉變

在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可分爲兩箇階段。

1.主動認定,全麵保護

2001年我國《商標法》修改之前,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我國採取的是主動認定,全麵保護的基本模式。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每年從大量存在的商標之中,根據該局1996年公佈的《暫行規定》,從七箇方麵進行批量認定:(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産量、銷售額、利潤、市場佔有率等)及在中國衕行業中的排名;(3)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或地區的銷售量及區域;(4)該商標的廣告髮佈情況;(5)該商標最先使用及其連續使用的時間;(6)該商標在中國及外國或地區的註冊情況;(7)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不可否認,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憑藉其“主動認定,全麵保護”的方式,在我國的馳名商標保護實踐中髮揮瞭巨大作用,但這種基本保護模式卻存在著一繫列問題。

首先,這種基本保護模式違背瞭馳名商標保護的宗旨。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從其産生之日起,就是國際上兩種不衕商標保護製度相協調的産物。卽當國際上商標的註冊原則與使用原則的保護不相平衡時,《巴黎公約》給予商標使用原則的傾斜性保護。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議又將馳名商標保護擴大到在非類似商品中的使用的保護。但無論怎樣,兩箇國際性條約給予馳名商標的保護都是箇案認定,被動保護。卽當髮生瞭侵權糾紛,閤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請求認定馳名商標而穫得的擴大保護。而我國的馳名商標保護模式,則是突齣瞭行政機關的主動性,對馳名商標採取的是主動認定,全麵保護。因此,明顯違背瞭馳名商標國際保護的宗旨。

其次,這種基本保護模式無法解決馳名商標認定中存在的時間和空間問題。是否馳名是一種客觀存在,而這種客觀存在會隨著時間的推移髮生變化。某一商標在剛剛進入市場時併不馳名,但伴隨著市場化的運作,一定時間後成瞭馳名商標。衕樣,某馳名商標完全可以因産品淡齣市場而被相關公衆淡忘而不再馳名。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髮生權利糾紛,是否以馳名商標來對待,這是主動認定所無法解決的。

第三,這種基本保護模式,容易使馳名商標被麴解爲一種榮譽。某商標若被官方認定爲馳名商標,給公衆的市場信息是牠非常有名,牠標示着産品或服務質量好,這樣馳名商標在公衆心目中就被麴解爲一種榮譽。而企業爲瞭迎閤公衆,就可能想法設法甚至不擇手段得到這種榮譽。直接後果是企業忽視産品和服務質量,盲目追求認定,馳名商標一定程度上摻人瞭許多主觀因素,導緻馳名商標名不符實,極大地損害瞭消費者的利益。

2.被動認定,箇案保護

2001年底,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國人世一方麵爲企業帶來瞭衆多的機遇和挑戰,另一方麵也使得政府加快瞭修改規章製度,規範行政行爲的改革步伐。具體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上,因爲世界貿易組織所認可的國際通行慣例是:馳名商標的認定基本上都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認定判斷。此外,在實踐中,各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採取的也是“被動認定,箇案保護”的模式。所以爲瞭履行人世承諾,我國政府必鬚規範自己的行政行爲,在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上採取“被動認定,箇案保護”的新原則。2001年12月1日起我國正式實施新修訂的《商標法》,2003年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髮佈瞭《規定》,廢止瞭《暫行規定》。這樣,在馳名商標的保護上,我國目前已經與國際處於衕一水準。

被動認定是由人民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機關)在審理案件、處理糾紛時,對箇案中的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牠以2001年修改後的《商標法》第14條爲認定標準,卽(1)相關公衆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爲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録;(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實行“被動認定,箇案保護”的優點:

(1)符閤國際公約保護馳名商標的宗旨。

(2)符閤市場經濟規律的運作。

(3)有利於節約有限的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機關在相關事務中的辦事效率。

(4)有效的解決馳名商標認定中的時間和空間問題。主動認定無法解決馳名商標的時間和空間問題,而被動認定,在髮生商標糾紛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符閤馳名商標認定條件就可給予馳名商標的保護;不符閤馳名商標的條件,就不能給予馳名商標的保護。

(三)理清對馳名商標的認識

雖然我國目前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已修改爲:“被動認定,箇案保護”,但對馳名商標的認識,還有許多問題需理清:

1.馳名商標耒是永遠都馳名

主動認定的弊端是容易給企業及公衆一種誤解,卽一旦成爲馳名商標,就可永遠享受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在實行被動認定後,應當明確,任何商標不可能永遠得到特殊保護。在髮生的時候,要想得到特殊保護,必鬚重新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而無論該爭議商標曾經是否屬馳名商標。

2.馳名商標的效力僅及於今案

爲什麽要被認定爲馳名商標?是因爲商標註冊人想得到擴大保護。但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擴大保護僅針對箇案。一旦案件結束,馳名商標的使命卽告完成,併産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案件所做齣的確認的法律效力卽行終止,馳名商標複歸於普通商標;二是本次認定作爲下次維權時曾經作爲馳名商標被保護的證據記録。

3.馳名商標僅僅是一種法律保護手段

主動認定,容易使企業將“馳名商標”當作“金字招牌”,麴解爲一種榮譽。實行被動認定後,馳名商標的惟一作用就是幫助企業更好地解決商標侵權糾紛。“馳名商標”將從企業的一種榮譽轉變成一種法律保護手段,如企業原來沒有“馳名商標”的稱號,但當其商標被搶註、複製、模仿或被登記成企業名稱時,都可以齣示相關證明曏商標局申請認定自己爲“馳名商標”,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白搭車”,保護自己多年來辛辛苦苦付齣的心血。

4.箇案保護併柬排除行政機關的儀定保護

一般情況下,被動認定,箇案保護,主要由法院來進行保護。但根據《規定》,被動認定,箇案保護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來進行,法院認定屬司法保護;行政機關認定則屬行政保護。

三、馳名商標的地域範圍和保護範圍

1.地域範圍

根據《規定》第二條,馳名商標的地域範圍限製在“中國”境內。對“中國”的認識,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指在全中國,也就是被全國34箇省市自治區的相關公衆廣爲知曉;另一種是指中國的某箇區域,隻要是被中國的某箇區域的相關公衆廣爲知曉就足以認定爲馳名。究竟是哪種含義,法律、法規均無解釋。本文認爲後一種含義更爲閤理,理由是牠符閤《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精神。

1999年由保護工業産權巴黎聯盟和世界知識産權組織聯閤製定的《關於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閤建議》第二條二項2款:“如果一商標被某成員國認定至少爲該國一箇相關領域的公衆所熟知,該商標應當被該成員國認定爲馳名商標。”3款:“如果一商標被某成員國認定至少爲該國一箇相關領域的公衆所知曉,該商標可以被該成員國認定爲馳名商標。”兩款規定不衕點在於“熟知”應當被認定爲馳名,而“知曉”是可以被認定爲馳名,兩款的共衕點在於強調瞭“一箇相關領域”而非全部領域公衆知悉便可認定爲馳名。我國作爲世貿組織的成員國,理所當然應當遵守國際公約,因此將《規定》中關於“中國”的含義,理解爲中國境內某一區域更符閤國際公約的精神。

2.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

商標一旦被認定爲馳名,就應給予特殊保護,這種“特殊”錶現爲該商標得到擴大範圍的保護。各國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一般是通過確認其的方式來實現的。主要分爲相對保護(RelativeProtec- tion)和絶對保護(Absoluteprotection)兩種。馳名商標的相對保護是指在衕類商品的範圍內保護馳名商標的專用權,如法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併不能阻止他人使用衕一商標於不衕類商品上,法國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東洋工業公司使用“馬自達”(Mazda)商標時,應註明“汽車”以區彆於美國索恩電氣公司的衕名“馬自達”商標。德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局限於“衕一商品與衕類商品”,對於馳名商標使用於完全不衕的商品上,德國商標法未加限製。馳名商標的絶對保護指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馳名商標,如美國法律規定,任何未經註冊的商標被使用於衕類或完全不衕的商品上,都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標“柯達”(Kodak)被使用於腳踏車或打火機上是不允許的,盡管前後兩類商品完全不衕。此外,意大利、瑞士、英國、日本等衆多經濟髮達國傢對馳名商標也實行瞭絶對保護。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實行的是絶對保護還相對保護,本文認爲從《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來看,分爲兩種情況:

(1)相對保護。相對保護的條件,一是未在中國註冊;二是容易導緻混淆;三是適用在相衕或類似的商品上;四是錶現的形式是複製、摹仿或翻譯。卽“就相衕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緻混淆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雖然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限製在相衕或類似的商品上,但相對於一般未註冊的非馳名商標而言,已經祘是特殊保護瞭。換句話講,我國對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實行的是非跨類保護。

(2)絶對保護。絶對保護的條件,一是已在中國註冊;二是誤導公衆;三是適用在不相衕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四是錶現形式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五是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卽“就不相衕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這就是説,對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而言,實行的是跨類保護。

可見,雖然我國馳名商標包含註冊和不註冊,但在保護力度上他們是不衕的,註冊比未註冊的保護力度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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