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局自收到轉讓申請後十五日內髮住《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
2、自確立申請日起三到四箇月可以收到轉讓《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該證明需跟原《商標註冊證》一併使用。
3、《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標註的日期爲轉讓註冊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