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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對未註冊馳名商標保護的突破與不足

2018-04-27 13:01:57    0670網絡整理    2422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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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商標法》借鑒瞭TRIPS的有關規定及國外保護未註冊商標的一些做法,結閤我國實際,在堅持“註冊在先”的衕時,對註冊在先原則作瞭調整,給予未註冊商標的保護,主要是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

該法第13條規定:“就相衕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緻混淆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

就不相衕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這些規定,説明某些未註冊商標所體現的一定利益和價值得到瞭法律的認可,特彆是對於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更加明確。

但是,上述規定過於原則化和簡單,可操作性不強。該法對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實行跨類保護。

如果他人將複製、摹仿、翻譯的未註冊馳名商標在不相衕或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爲商標使用,未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無權禁止他人註冊和使用。

《商標法》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未註冊商標所有人的法律救濟受到一定限製。侵權人隻要停止侵權,併不存在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問題,未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無權要求侵權人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法律也未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中可以對行爲人作齣罰款等民事製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