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的協議
- 2018-04-27 12: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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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編號:
籤訂地點:
商標轉讓人(甲方)
商標受讓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和《商標實施條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緻,籤訂本商標轉讓協議。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轉讓已受理的使用在《註冊商標國際國內分類錶》中的第類的,等商品(服務)項目的第號商標和第42類的等商品(服務)項目的第號商標,共計兩件商標的專用權有償轉讓給乙方所有。
二、商標標識
説明:註冊號***的註冊商標註冊日期爲2000年7月7日,其有效期至2010年7月7日。註冊號***的註冊商標註冊日期爲2000年6月28日,其有效期至2010年6月28日。期滿後,按照《商標法》規定可以辦理續展,續展費用由商標受讓人承擔。
三、商標轉讓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註冊號**和註冊號***的兩件註冊商標專用權以人民幣伍拾捌萬陸仟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在籤訂本協議時一次性付清所有轉讓費用的95%,其餘5%在甲方協作下拿到轉讓的商標註冊證明及曏國傢商標局申請補髮商標註冊證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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