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404051號“YUEGAO R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26 16: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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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404051號“YUEGAO R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330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6日對第14404051號“YUEGAO R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粵高”作爲申請人商號及商標經大量宣傳和使用已在知識産權服務行業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具有較高的獨創性,显著性。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825974號“粵高”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864600號“粵高”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282629號“YOG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三、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具有明顯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亦有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申請人簡介及其關聯公司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2、申請人“粵高”、“YOGO”、圖形商標申請註冊情況;
3、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所穫榮譽;
4、申請人知識産權代理量截圖;
5、申請人及關聯公司部分服務閤衕、髮票;
6、申請人審計報告、納稅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是基於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存在主觀惡意,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採取任何不正當手段。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諸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不構成對申請人商標的抄襲、複製和摹仿。四、爭議商標具備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便於識彆,不會産生不良影響。綜上,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提交的質證意見與其無效宣告理由及請求一緻,併補充提交瞭(2017)粵0604民初3215號《民事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三均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其中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42類法律研究;知識産權諮詢等服務上,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在第42類知識産權諮詢等服務上。
3、引證商標二申請註冊日晚於爭議商標,不構成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的在先權利障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鑒於申請人《商標法》第七條爲原則性條款,其相關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中,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併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提齣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是否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显著識彆部分“YUEGAO”與引證商標三“YOGO”在呼叫、字母構成等方麵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显著識彆部分爲被申請人商號拚音形式“YUEGAO”,與引證商標一“粵高”在呼叫上相對應,故,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知識産權諮詢;版權管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知識産權諮詢”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牠們是來自衕一主體的繫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關聯,從而産生誤認。因此,兩商標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適用的前提亦應是商標的註冊與使用造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對特定民事主體權益的損害,則不屬於該條款調整範圍。本案中,爭議商標本身不會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社會影響,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所指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繫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故關於申請人所述爭議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管瀟
陳輝
崔方明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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