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人相衕或類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 2018-04-26 13: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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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衕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爲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
轉讓失敗常見原因
商標轉讓相較於新商標的註冊自然是省時省力得多,不過也不是一定會成功,也有一些商標轉讓被中途中止的情況。商標轉讓不成功的原因有:
公司未按規定進行年報,若不補填年報,商標轉讓不會成功。
自然人商標轉讓,需要籤字,若字跡有變化,無法自證,商標轉讓不會成功。
商標被彆人提齣異議,若不自證,無法成功。
手裡還有與轉讓商標類似的商標,若沒有一併轉讓,無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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