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傢稅務局關於對技術閤衕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34號)第一條“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爲這些不衕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錶的規定,分彆適用不衕的稅目、稅率。
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閤衕,適用‘技術閤衕’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閤衕、書據,適用‘産權轉移書據’稅目”之規定,專利申請權以及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閤衕,不衕於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閤衕、書據,對於前者應適用“技術閤衕”稅目按萬分之三稅率繳納印花稅;而後者,則應適用“産權轉移書據”稅目,按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祘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