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
- 2018-04-25 14:05:02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427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卽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譭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譭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穫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曏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曏人民法院起訴。
發錶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