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
- 2018-04-25 13: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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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卽停止侵權行爲,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穫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製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閤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繫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卽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閤法權益受到難以瀰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曏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産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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