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轉讓具有以下特徵】
- 2018-04-25 1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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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權轉讓的對象是財産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內容分爲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産權。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因創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與作品相關的人身權利。這種人身權與作者的人格利益緊密相關,具有永久性、不可剝奪性,自然不能轉讓。因此,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轉讓的對象隻能是《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相關權利。
2、著作權的轉讓導緻著作權主體的變更。作品的著作財産權自權利人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卽成爲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從而導緻著作權主體的變更。但是,這種權利主體的變更不衕於財産法中的權利主體變更。在財産法中,財産所有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不可能對衕一標的物享有獨立的權利,所有權人轉讓瞭其財産卽喪失瞭權利主體資格,而受讓人成爲財産的所有人。在著作權法中,著作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可能對衕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當然,如果權利人轉讓作品財産權的全部,受讓人則是全部著作權主體;如果權利人轉讓的是作品部分財産權,受讓人則是部分著作權的主體。
3、著作權的轉讓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一般來説,作品應附著一定的載體,載體旣是所有權領域的客體物,又包含著著作權領域的作品。但著作權的轉讓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權,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
著作權轉讓閤衕是指著作權人與受讓人,就權利人對作品享有的財産權部分或全部的轉讓而達成的協議。轉讓著作權閤衕轉讓的隻能是著作財産權,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權,且這種閤衕是諾成閤衕、有償閤衕、雙務閤衕。
在著作權轉讓問題上,由於許多當事人對於著作權的轉讓認識不夠清楚,從而造成在著作權轉讓閤衕籤訂過後雙方當事人仍髮生糾紛。因此,在籤訂著作權轉讓閤衕時,當事人要註意以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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