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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173355號“中興泰”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966號
申請人:廣東中興電器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汕頭市潮汕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林俊鋭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16日對第11173355號“中興泰”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752952號“中興”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爭議商標檔案、引證商標註冊證。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2年7月6日申請註冊,在異議程序中經商標局審查決定予以核準,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線、電纜”等商品上,註冊公告刊登在2015年12月14日第1483期《商標公告》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2、引證商標由
申請人於2001年4月17日申請註冊,於2002年4月21日核準使用在第9類電話線等商品上,現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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