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173355號“中興泰”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24 16: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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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173355號“中興泰”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966號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16日對第11173355號“中興泰”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752952號“中興”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爭議商標檔案、引證商標註冊證。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由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根據當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實及《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本案爭議的焦點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中興泰”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中興”,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電源材料(電線、電纜)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電源材料(電線、電纜)等商品爲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併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二者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馮洪玲
李寧
馬霄宇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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