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12696號“清新源 QINGXINYUAN”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24 16: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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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312696號“清新源 QINGXINYUAN”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238號
申請人因第20312696號“清新源 QINGXINYUA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雖含有“新源”,但申請商標整體有彆於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新源”,故申請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陳雪青
李晶
高麗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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