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20017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253號
申請人因第2092001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設計而成,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36001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圖設計、整體含義、整體外觀等存在較大差異,不會造成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的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圖形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與整體外觀上均相近,予消費者整體印象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商業管理輔助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共衕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邵燕波
姚旭祺
張亞軍
2017年12月20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