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168295號“塔卡沙”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24 14: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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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168295號“塔卡沙”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732號
申請人因第17168295號“塔卡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6897874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書包;背包;錢包(錢夾);手提包;非專用化妝包;鑰匙包;運動包;包;包裝用皮袋(信封、小袋)”商品經(2017)商標異字第0000033928號決定不予核準註冊,該決定已生效。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書包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動物皮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二者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楊樂
樑煒
李嬌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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