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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作爲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及使用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2018-04-24 14:02:42    0670網絡整理    2594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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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商標局審查核準,併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註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註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證明商標註冊人應依《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髮給使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證明商標註冊人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製,如果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該商標註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對其商標使用失去控製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證明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註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直接曏人民法院起訴。經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爲利害關繫人蔘與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