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一經註冊,其集體組織所屬成員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但鬚按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履行必要手續。註冊人應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髮給《集體商標準用證》,併將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商標或者服務等內容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集體商標準用證》應按規定的書式詳細記載各項內容併由註冊人籤章。集體商標的註冊人應監督其成員依法使用該商標,及其使用商品的質量,如果其成品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集體商標註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註冊人可取收一定的管理費,但不得以營利爲目的,應專用於該集體商標的管理。
集體商標註冊人不得準許非集體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併不得轉讓他人。
集體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註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請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者直接曏人民法院起訴。經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爲利害關繫人蔘與上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