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63919號“WATERD2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21 19: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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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363919號“WATERD2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353號
申請人因第20363919號“WATERD2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4102961號“外星水 WATER BEYOND EARTH及圖”商標、第11232850號“PDC及圖”商標、第978568號“WATER及圖”商標、第18992335號“WATER I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呼叫、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大量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瞭唯一對應關繫,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化妝品;香皂”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洗麵奶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且申請商標“WATERD2及圖”與引證商標一“外星水 WATER BEYOND EARTH及圖”、引證商標三“WATER及圖”、引證商標四“WATER ID”在文字組成、呼叫及整體印象等方麵相近,未形成明顯區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併未提供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地區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衆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博慈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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