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753107號“I KM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21 19: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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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753107號“I KM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725號
申請人因第17753107號“I KM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98533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被商標局核準註銷。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718722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註冊申請已被駁迴,該駁迴決定已生效。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5957924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經商標局(2017)商標異字第0000022897號異議決定不予核準註冊,該決定已生效。綜上,引證商標二、七、十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I KM及圖”(25、26、28、32類)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6551097號“諾可米I KM1982及圖”商標、第6426697號“I My DAD及圖”商標、第6426698號“I My Boyfriend及圖”商標、第10229478號“I及圖”商標、第9727258號“I SUZHOU及圖”商標、國際註冊第1192352號“I KAWAii及圖”商標(26類)、國際註冊第1192352“I KAWAii及圖”商標(28類)商標、第10331346號“I Westlake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三、四、五、六、八、九、十一)在主要識彆部分、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不相近, 消費者不易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六、八、九、十一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25、26、28、32類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楊樂
樑煒
李嬌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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