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86037號“SIFANG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918號
申請人因第20886037號“SIFANG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850109號“京華仁傑EXCEL MEDIA CENT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81894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7316398號“思方SIF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二提起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懇請貴委待該案審結後再審理本案。
經審理查明:
1、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
2、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爲在先有效商標。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一已喪失商標專用權,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不存在商標權衝突。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圖形相比較,其在文字組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麵均有一定區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分彆註冊使用在第41類相衕或類似服務上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由外文“SIFANG”和圖形組成,其中显著標識之一的“SIFANG”文字與引證商標三中显著標識之一的“SIFANG”文字相比較,其文字相衕。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41類娛樂(水上公園和娛樂中心)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第41類培訓等服務不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分彆註冊使用在上述非類似服務上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該部分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41類除娛樂(水上公園和娛樂中心)以外的其餘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第41類培訓等服務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分彆註冊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該部分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三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商標在第41類娛樂(水上公園和娛樂中心)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應予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第41類其餘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應予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娛樂(水上公園和娛樂中心)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陳亮
王繼連
劉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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