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35055號“朗斯特RANSTE”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084號
申請人因第21035055號“朗斯特RANST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958357號“斯特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562590號“斯特朗SITEL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801636號“斯特朗ST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0415535號“STELO斯特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9498764號“LANGSITE朗思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920502號“朗斯LANGS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4643855號“LANGSI朗斯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5824649號“朗斯”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15824650號“朗斯”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6319474號“朗特L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14354829號“朗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和第13668145號“LNST朗能斯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不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中文“朗斯特”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的显著識彆中文“斯特朗”、引證商標三的显著識彆中文“斯特朗”、引證商標四的显著識彆中文“斯特朗”、引證商標五的显著識彆中文“朗思特”、引證商標六的显著識彆中文“朗斯”、引證商標七的显著識彆中文“朗斯”、引證商標八、引證商標九、引證商標十的显著識彆中文“朗特”、引證商標十一和引證商標十二的显著識彆中文“朗能斯特”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如申請商標與上述十二枚引證商標共存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施以一般註意力情形下容易産生混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手電筒、電炊具、冷凍設備和裝置、空氣調節設備、水供暖裝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電燈、水冷卻裝置、水龍頭、排氣風扇、電炊具、熱水器、節能燈、地漏、金屬水管、空氣調節設備、水管龍頭、燈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二已分彆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陳卓婭
趙輝
劉洲東
2017年12月29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