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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240522號“巴鐵”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20 16:35:46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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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240522號“巴鐵”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626號

   

  

申請人:巴鐵科技髮展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林達劉知識産權代理事務所(普通閤夥)
  被申請人:昌吉新月大方商貿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聖州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08月09日對第13240522號“巴鐵”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巴鐵”繫申請人的重大髮明和精心設計的獨創商標,衕時也是申請人的商號,經申請人及媒體的大量宣傳和報道,在社會大衆中“巴鐵”與申請人已經建立瞭一一對應的關繫。“巴鐵”是申請人在先使用的併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經成爲中國馳名商標。鑒於申請人“巴鐵”的知名度,被申請人明顯是在知曉申請人商標存在的情況下,惡意提起瞭相衕商標的註冊申請,其行爲不正當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爭議商標的使用會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利益受到損害。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瞭《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不予註冊。二、被申請人申請爭議商標的行爲帶有欺騙性,爭議商標的使用和註冊將損害不特定消費者的閤法權益,且會對已經形成的穩定的市場秩序造成消極影響,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定。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百度百科有關“巴鐵”及其創始人的介紹。2、有關申請人及其“巴鐵”項目的媒體報道等。3、裡約交通部長籤署的閤作文件。4、申請人官網介紹。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獨創,其申請註冊併未侵犯申請人的在先權利。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併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衕時申請人的“巴鐵”商標併未達到馳名程度,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時間亦明顯早於申請人引證商標的申請註冊日。3、被申請人一直在閤法經營,完全不存在惡意搶註的行爲,也不會造成社會的不良影響。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9月13日提齣註冊申請,2015年1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肉榦、魚肉榦、肉罐頭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1月27日。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的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其他具體條款中。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爲:一、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瞭申請人的“巴鐵”商號權,是否構成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搶註,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四、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定。五、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巴鐵”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在中國經使用宣傳等已達到較高知名度。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問題二,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的“巴鐵”商號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該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商號權爲上述在先權利之一。該條款適用要件之一爲申請人商號於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在中國已經使用併在相關公衆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其營業執照顯示申請人成立於2015年12月24日,其成立時間晚於爭議商標的申請時間2013年9月13日。因此,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構成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搶註,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該項規定的適用要件之一爲申請人的未註冊商標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申請人已經在“肉榦、魚肉榦”等商品上使用瞭“巴鐵”商標併具有一定影響。因此,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問題三,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中,鑒於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存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關繫,也不足以證明申請人的“巴鐵”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因此,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問題四,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但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不帶有欺騙性,不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爭議商標本身無任何消極或貶損含義,作商標使用不會産生不良社會影響,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五,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涉及的是撤銷商標註冊的絶對事由,這些行爲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礙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的行爲。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倩
王繼連
王釩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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