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的常見起因
1、註冊前,經查詢髮現有類似商標已經被人註冊且處於閒置狀態。
許多人在註冊前,往往會先進行商標檢索,髮現有類似商標後,看見對方滿足撤三條件。因此提前準備撤三,爭取在商標局實質審查到自己的商標之前,就已經撤銷瞭“類似商標”的註冊。
2.註冊商標被“駁回覆審”,對“引證商標”(閒置商標)提齣“撤三”申請。
更多的撤三,髮生在“在後商標”已經被商標局引證在先商標予以駁迴之後,在後商標申請人一方麵對引證商標提齣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另一方麵,就自己的在後商標曏商標評審委員會提齣駁回覆審申請。複審理由往往是“在先引證商標,將會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標局撤銷註冊”(遞交申請的衕時請求商評委等待商標局就撤銷案件的審理結果)。
商標“撤三”流程及註意事項
商標局受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後,給註冊人下髮《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註冊人自收到這份通知書之日起2箇月內提交該註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
註冊人按期提交其註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後,進行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如果審查認定該證據可以證明註冊商標在指定3年期間內有實際使用,會下髮一份“商標註繼續有效的決定書”,反之,會下髮“撤銷商標註冊的決定書”。
註意,商標局自己不會主動去撤三,如果被撤三,一定是有人盯上瞭你的商標。而舉證責任全部由商標持有人承擔,也就是説商標持有人要主動保存證據併提交。
舉證應針對的3年期間指的是:自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人(以下簡稱“撤三申請人”)遞交撤三申請之日,曏前追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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