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93574號“惠氏”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9 16: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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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393574號“惠氏”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370號
申請人因第20393574號“惠氏”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惠”非普通常用姓氏,除作爲人物姓氏外,亦有“好處、恩、聰明”等其牠含義。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夠起到識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徵不得註冊的標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孫紅
項佳
李焱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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