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5602626號“極果”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910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4日對第15602626號“極果”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極果”商標的不正當搶註。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足以使相關公衆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的閤法利益,容易誤導和欺騙消費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市場上造成不良影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網絡介紹、宣傳情況、蔘展活動照片、穫獎情況、媒體報道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於2014年10月29日申請,於2016年4月21日穫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5類尋找贊助等服務上,其註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0日。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爲總則性條款,該條款相關規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國《商標法》具體條文中有所體現,因此,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依據當事人理由及在案證據,我委對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其“極果”商標已在尋找贊助等服務上使用併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
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之情形。本案中,尚無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其中,“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民共衕生活及其行爲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本案中,爭議商標“極果”其文字本身併無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另,申請人其他評審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秀磊
郝運璐
馬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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