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28873號“越劇之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471號
申請人因第20728873號“越劇之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結閤企業文化、髮展理念等因素獨立設計的,被賦予瞭獨特的含義,在客觀效果上具有獨創性和显著性,沒有任何不良影響。2、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宣傳中,得到瞭相關公衆的支持和認可,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使用、宣傳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純文字“越劇之傢”構成。其中文字“越劇”爲我國傳統戲麴劇種,已被列爲國傢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項目。申請商標“越劇之傢”註冊使用在第9類電子齣版物(可下載)、可下載的音樂文件等商品上易産生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具備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呂美蘭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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