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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5597819號“福鑒南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18 14:42:57    0670網絡整理    2391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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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5597819號“福鑒南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867號

   

  

申請人: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識産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蘇州諾比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5月26日對第15597819號“福鑒南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第4934618號“劍南福”商標、第1277115號“劍南福”商標、第8097236號“劍南”商標、第638021號“劍南及圖”商標、第1047165號“劍南春”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劍南春”繫列商標經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極強的显著性和極高的知名度,曾被認定爲馳名商標。被申請人註冊與申請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標具有攀附申請人商譽的惡意。經查,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申請註冊約韆枚商標,明顯超齣其正常經營所需,缺乏實際使用意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是不正當競爭行爲,破壞商標管理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環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有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無效宣告裁定書、知名度證據、使用宣傳材料、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的商標註冊情況、企業信用信息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10月29日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開胃酒;葡萄酒;白酒;燒酒;黃酒;利口酒;清酒;米酒;含水果酒精飲料商品上。初審公告後本案申請人對其提齣異議申請,商標局經審查決定準予註冊。2017年03月14日註冊公告。
  引證商標均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爲有效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爲總則性條款,其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文字“福鑒南”與引證商標文字“劍南福”、“劍南”、“劍南春”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衕時考慮到申請人的“劍南春”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在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使用於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商標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本身帶有欺騙性,易使相關公衆對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錯誤的認識;《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有違我國人們共衕生活及其行爲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或者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併不具有欺騙性和其他消極、負麵影響,併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之情形。
  申請人還援引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申請人提交在案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繫被申請人採用欺騙手段穫準註冊,本案僅涉及特定主體的相對權益,在案也無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存在該規定“其他不正當手段”所指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 青
張世莉
徐曉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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