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78139號“坤景門窗KONKIN WINDOWS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8 12: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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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78139號“坤景門窗KONKIN WINDOWS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306號
申請人因第20778139號“坤景門窗KONKIN WINDOWS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引證的第10540601號“景坤kinun及圖”商標、第10540602號“景坤kinun及圖”商標、第5181113號“康菱KONL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均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企業産品宣傳冊及企業員工名片等複印件。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坤景門窗KONKIN WINDOWS及圖”與引證商標一、二“景坤kinun及圖”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誤認爲牠們繫來自衕一主體的繫列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經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鋼管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金屬門等其餘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均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金屬門等其餘複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整體上尚可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産生足以使相關公衆將其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鋼管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豔燕
陳輝
崔方明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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