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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099542號“MOBIL”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18 12:14:22    0670網絡整理    2617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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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099542號“MOBIL”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734號

   

  

申請人:埃剋森美孚公司
  委託代理人:霍金路偉(上海)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6099542號“MOBIL”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第6184837號“五度傳媒mobile5”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显著部分、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麵不衕,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具有極高的显著性和馳名度,且已與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繫。三、引證商標處於撤銷程序中,請待該撤銷案件得齣結論後再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我委依法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或打印件):百度百科關於埃剋森美孚公司的介紹;相關排行榜;(2014)濟民三初字第750號民事判決書;穀歌搜索結果頁。
  我委經審理查明:
  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標局以商標撤三字【2016】第W012168號決定予以撤銷(見第1541期《商標公告》),且該決定現已産生法律效力。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已被商標局依法撤銷,故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劉聰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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