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5737005號“天絲”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730號
申請人因第15737005號“天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接受申請商標在營養補充劑、動物用洗滌劑兩項商品上的駁迴決定,故申請商標與第655171號“天絲TIANS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412616號“天絲生物T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的商標經長期廣泛的使用,已經成爲纖維紡織原料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第11479878號“天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繫對申請人在先馳名商標的抄襲和複製,故申請人已經對引證商標二提齣無效宣告申請,請待該案件審理結束在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我委依法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人針對引證商標二提齣的無效宣告申請書及證據目録(複印件)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經審理查明:
引證商標二經無效宣告審查,2016年10月31日我委作齣商評字【2016】第0000091876號無效宣告裁定書裁定維持其註冊,且該裁定現已産生法律效力。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書麵聲稱接受申請商標在營養補充劑、動物用洗滌劑兩項商品上的駁迴申請,故商標局關於上述兩項商品的駁迴決定現已産生法律效力。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消毒紙巾等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蠶用藥、蛋白牛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不衕,不屬於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共存於上述非類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消毒紙巾等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紙手帕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相近,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爲中文“天絲”,其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方麵相衕。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存於上述類似商品上,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構成瞭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併可與引證商標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聰
苑雪梅
趙齊朝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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