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453903號“長動力”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722號
申請人因第13453903號“長動力”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具有高度的獨創性與显著性,其與第9284028號“健力寶 動力 2+1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224864號“動力POWERLIQUI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麵差異明顯,且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一、二的所有人所屬行業差距明顯,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於市場,不會導緻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人實力雄厚,其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得申請商標显著性更加突齣,且在消費者中具有瞭相當高的知名度。三、立足於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的註冊併不與任何商標髮生衝突,且具有显著性和識彆性,理應受到註冊保護。綜上,申請人請求我委依法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引證商標一、二的詳細信息頁(複印件);申請人企業簡介和髮展史(打印件);暫緩聲明。
我委經審理查明:
引證商標二經撤銷複審審查,我委於2016年9月28日作齣【2016】第0000083246號撤銷複審決定書決定維持其註冊,且該決定現已産生法律效力。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汽水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爲中文“長動力”,其與引證商標一中亦爲主要識彆部分的中文“動力”、引證商標二的主要識彆部分的文字構成及予以消費者的印象相近。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共存於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構成瞭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併可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聰
苑雪梅
趙齊朝
2017年12月20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