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999003號“清境農場”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7 17: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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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999003號“清境農場”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995號
申請人因第16999003號“清境農場”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8739834號“清境農場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所有人爲衕一企業,二者併無權利衝突。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的登記資料,顯示負責人爲簡世峰;
2、引證商標所有人的登記資料,顯示負責人爲王有義;
3、申請人的官網頁麵。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所有人名義經商標局核準,已於2017年8月23日變更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卽本案申請人。
我委認爲,鑒於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爲衕一主體所有,二者不再存在權利衝突。因此,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賈玉竹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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