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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690142號“康淨100”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17 17:31:04    0670網絡整理    2682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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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690142號“康淨100”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999號

   

  

申請人:申軍建
  委託代理人:北京鼎誠智信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9690142號“康淨100”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039558號“淨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相衝突的商品項目的複審請求,僅就申請商標與第17843314號“康淨”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相衝突的洗髮劑、洗衣劑、去油劑、洗潔精、香精油、化妝品、牙膏、口氣清新噴霧、寵物用香波商品進行複審;引證商標二權利狀態不確定,以其駁迴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無法讓人信服;申請人擁有“康淨100”的絶對優先權,申請商標理應穫準初步審定。故請求對申請商標在洗髮劑、洗衣劑、去油劑、洗潔精、香精油、化妝品、牙膏、口氣清新噴霧、寵物用香波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其名下部分商標信息資料、相關行政決定書作爲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在研磨材料、香料、芳香劑(香精油)、寵物用香波商品上的註冊申請被我委於2017年5月4日作齣的駁回覆審決定書予以初步審定,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被我委予以駁迴,該決定已生效。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已放棄申請商標在與引證商標一相衝突的商品上的複審請求,故商標局在空氣芳香劑商品上的駁迴決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評述。本案申請商標爲“康淨100”,其完整包含瞭純漢字的引證商標二“康淨”,且整體併未産生明顯有彆的新含義,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寵物用香波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香料、寵物用香波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相衕或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衕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洗髮劑;洗衣劑;去油劑;洗潔精;化妝品;牙膏;口氣清新噴霧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非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該部分商品上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商標在香精油、寵物用香波、空氣芳香劑商品上的註冊申請應予駁迴,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香精油、寵物用香波、空氣芳香劑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賈玉竹
劉聰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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