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933557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039號
申請人因第1993355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獨創,併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標,其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9141295號“鑫宇蝸牛 XINYU SNAI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008530號“GSOUN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麵不衕,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經擁有瞭大量的客戶群體,若被駁迴,將會産生不良影響。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使用圖片、活動報道資料及活動圖片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純圖形商標,其與引證商標一、二中的圖形所指事物相衕,且申請商標併沒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區分性,故上述商標整體予以消費者印象不易區分,已分彆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視播放、信息傳送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電視播放、信息傳送等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對象等方麵相衕或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衕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均爲自製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併可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故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應予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賈玉竹
劉聰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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