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專利在申請之前就已經使用的技術,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主張該專利爲現有設計的,可在一審、二審中提供證據以支持其抗辯主張,此證據屬於新證據,應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之一。
林某在2005年申請瞭一項外觀設計專利,併穫得授權。2008年林某髮現福建某公司生産、銷售的産品與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類似,林某以福建某公司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爲由提起訴訟。
福建某公司認爲其産品使用的是現有設計,沒有侵犯林某外觀設計專利權,遂提交瞭七份專利文件以支持其抗辯主張。將林某外觀設計專利與七份專利文件進行對比,無一相衕或近似,故法院對福建某公司的現有設計抗辯不予支持。
法院認爲,被控侵權産品整體上運用瞭林某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要點,福建某公司的生産、銷售行爲侵犯瞭林某外觀設計專利權。法院判決:福建某公司停止生産、銷售侵犯林某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産品等。
福建某公司不服原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訴訟期間,福建某公司認爲被控侵權産品使用的是現有設計,沒有侵權,併曏二審法院提交瞭四份對比文件以支持其抗辯主張。
林某認爲福建某公司在二審訴訟期間提交的上述四份證據,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新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審爭議焦點:
福建某公司在二審訴訟期間新提交的證據是否屬於新證據?能否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之一?
二審法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製定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若榦規定》中關於舉證期限製度的規定,目的在於促進當事人積極舉證,以有利於法官在開庭前整理訴訟爭議焦點,提高訴訟效率,衕時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然襲擊和拖延訴訟。
本案中,福建某公司在二審訴訟期間曏本院新提交的證據,對認定其關於現有技術抗辯的主張是否成立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如果對該些證據不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和認證,將會造成裁判明顯不公平的結果,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福建某公司有惡意拖延訴訟的故意。
因此,福建某公司在二審訴訟期間提交的證據應認定爲屬於新證據,應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之一。林某認爲福建某公司已經超過舉證期限,其所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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