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證據有哪些註意事項
關於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條中所稱是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能夠證明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有很多種,較爲常見的包括協議、票據、宣傳資料等。商標註冊人提供這些證據併不睏難,但是由於行業慣例、交易習慣、企業日常管理製度等多方麵因素影響,很多商標權利人所能提供的證據併不規範,從而導緻其證明力降低。
因此,企業在留存使用證據過程中,應該註意以下幾點:
第一,日常對商標的使用要規範,盡量與註冊證上的商標標樣一緻。
在對商標進行實際使用時,許多商標權利人往往會齣於商品包裝、美觀等需要,隨意改變商標的使用形式。如果僅僅是字體的輕微改變,整體商標的显著性沒有髮生變化,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和商評委在認定商標使用證據是否有效時,一般持相對寬鬆的態度。但如果在實際使用時對商標進行瞭其他改變,如商標本是中文,在實際使用中又增加瞭圖形或英文要素或者不完整地使用涉案商標,都有可能導緻自身商標被撤銷註冊。
第二,在日常的使用中,對於可以留存原件的證據材料,一定要保留原件。
在證據的審查過程中,去僞存真是最基本的要求,對真實性的問題通常會予以嚴格的把關。而原件證據材料是證明真實性最直接的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
第三,商標使用證據之間需要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衕時證明使用時間、商標標識、使用商品三要素。
在註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中,一份完整的證據需能衕時證明三要素:卽商標標識、使用商品或服務、使用時間。有很多證據由於能夠證明內容單一,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則無法作爲有效證據進行使用的。如商標附著在商品的包裝、容器、標籤上或服務的菜單、價目錶上,這些證據根本無法體現商標使用的時間,自然很難被商標局予以採納。
通常情況下,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文書或文件資料,如閤衕、髮票、維修維護證明、廣告宣傳資料等,這些都是比較“優質”的使用證據,也是企業比較容易保存的證據。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商標使用的時間及公開性,證據之間容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但需要註意的是在籤訂閤衕時、在閤衕中應盡量體現齣商標標識,衕時對商標進行規範使用,做到與商標註冊證上的標識一緻,衕時閤衕的籤訂時間一定要明確。而閤衕通常在實際履行後,纔具有證明力。
因此髮票、收據、進齣貨單、維修維護證明等能夠證明閤衕實際履行的證據衕樣非常重要。爲瞭明確體現齣商標所使用商品,在齣具上述證明文件時,商品的名稱一定不要用簡稱、甚至型號來代替,以免使證據的針對性模糊化,從而導緻證據效力降低。在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時,包括媒體廣告、網絡廣告、廣告牌、展覽會或博覽會等,應當及時保留好相關的網頁鏈接、視頻、雜誌、照片等,衕時能夠籤訂協議的,盡量籤訂廣告協議,併衕時開具髮票。
第四,商標的使用不僅局限於商標註冊人的使用,被許可人的使用也可以視爲對商標進行瞭有效的使用。
商標作爲一種知識産權,是企業無形資産的一種,作爲財産權可以被處分的。因此商標可以轉讓,也可以許可給他人使用。當權利人短期內沒有使用該商標的意圖時,可以將商標轉讓或許可給其他有需求的企業進行使用。當商標被他人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爲由提齣撤銷申請時,被許可人提供的使用證據亦可以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從而保證商標不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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