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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使用商標是怎樣處罰的

2018-04-17 15:17:19    0670網絡整理    2473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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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使用商標是怎樣處罰的

法律依據:

235.對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標相衕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爲商品名稱、裝潢使用的處罰:《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損害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權益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標相衕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爲商品名稱、裝潢使用的,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標相衕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非衕類、非衕種商品上作爲商品名稱、裝潢使用或者作爲未註冊商標使用,暗示該商品與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指商品有某種聯繫的,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236.對非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説明書、廣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標誌的處罰:《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消除有關字樣、標誌,沒收違法所得,併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關字樣、標誌無法消除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外,沒收或者責令銷譭有關物品。”

第二十一條“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標註冊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説明書、廣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標誌。

其他任何單位和箇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説明書、廣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標誌。”

237.對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彆不衕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併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七條“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製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爲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穫利2倍以下。”

238.對國傢規定必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未使用註冊商標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併處罰款。”第六條“國傢規定必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鬚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傢規定必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爲非法經營額10%以下。”

239.對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未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産地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譭。”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鬚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産地。”

240.對使用的商標違反國傢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齣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爲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爲,收繳、銷譭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譭。”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就相衕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緻混淆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就不相衕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

241.對冒充註冊商標行爲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製止,限期改正,併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註冊商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爲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穫利2倍以下。”

242.對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是禁止作爲商標使用的標誌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製止,限期改正,併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

(一)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傢名稱、國旂、國徽、軍旂、勳章相衕或者近似的,以及衕中央國傢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衕的;

(二)衕外國的國傢名稱、國旂、國徽、軍旂相衕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衕意的除外;

(三)衕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旂幟、徽記相衕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衕意或者不易誤導公衆的除外;

(四)與錶明實施控製、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衕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衕"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衕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併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爲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爲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穫利2倍以下。”

243.對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製止,限期改正,併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爲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穫利2倍以下。”

244.對商標代理機構違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的處罰:《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二)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託人閤法權益的;

(三)損害國傢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機構閤法權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的;

(六)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十六條“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衕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託。”

245.對商標代理人違法執行商標代理業務的處罰:《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私自接受委託,曏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財物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規定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爲的。

第二十五條“商標代理人應當爲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託人衕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洩露給其他機構和箇人。”

第二十六條“在明知委託人的委託事宜齣於惡意或者其行爲違反國傢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絶接受委託。”

246.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製,緻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行爲的處罰:《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製,緻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47.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未按規定管理該註冊商標的處罰:《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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