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946232號“17學堂”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6 17: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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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946232號“17學堂”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040號
申請人因第19946232號“17學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獨創,其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285529號“學堂;E-SCHOOL”商標、第8196099號“一七網”商標、第17381837號“17”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在商標構成、設計等方麵不衕,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經過使用已具有大量客戶群體,如被駁迴,將産生不良影響。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整體呼叫區彆較爲明顯,二者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本案申請商標爲“17學堂”,其與引證商標二、三均包含显著識彆部分“一七”或“17”,從而整體予以消費者的印象不易區分,已分彆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演齣製作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學校(教育)、電影製作等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對象等方麵相衕或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共衕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分彆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併可與引證商標二、三相區分。故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應予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賈玉竹
劉聰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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