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63502號“口頭禪”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387號
申請人因第20663502號“口頭禪”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文字“口頭禪”整體已形成有彆於佛教用語的其他含義,作爲商標不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故,申請商標的註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管瀟
陳輝
崔方明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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