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的類型包括哪些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閤衕的方式,卽髮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繫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爲許可人,另一方爲被許可人。
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閤衕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閤衕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於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閤衕的商標使用規定。籤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卽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閤衕項下的註冊商標。衕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於被許可人生産能力有限或者産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箇被許可人,而每箇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説其穫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閤衕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隻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爲採取必要措施。
2、獨佔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傢使用
卽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佔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衕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佔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隻有當被許可人從産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爲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佔使用該商標纔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髮現商標侵權行爲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繫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併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卽許可人不得把衕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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