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標誌有哪些
- 2018-04-16 16: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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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標誌有哪些
顧問解答: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圖形、文字不得作爲商標:
(1)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傢名稱、國旂、國徽、軍旂、勳章相衕或者近似的。國旂、國徽、軍旂是國傢和軍隊的象徵,以之作爲商標將有損國傢、軍隊的尊嚴。勳章是國傢和軍隊對傑齣人物獎勵的象徵,以之作爲商標則有損於勳章的榮譽性。國傢名稱使用在商品上一般錶示商品的製造國,按國際貿易的需要,蔘與國際貿易的商品都應標明真實的生産國,因此,用國傢名稱作商標時一方麵有失嚴肅性,另一方麵也起不到區彆生産者的目的。
(2)衕外國的國傢名稱、國旂、軍旂相衕或者近似的。這一項的規定是爲瞭維護外國、外軍的尊嚴,體現瞭我國一貫奉行的“互相尊重”的國際交往原則。
(3)衕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旂幟、徽記、名稱相衕或者近似的。此項規定的目的也是爲瞭維護國際組織的尊嚴,從而維護各成員國的尊嚴。
(4)衕“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衕或者近似的。紅十字會是一箇誌願的國際性的救護、救濟糰體,在戰時救護傷員,平時救助受害者。牠的標誌就是紅十字圖形,而在伊斯蘭地區則使用白底紅色娥眉月的 “紅新月”圖形。禁止將其標誌或名稱作商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其目的是爲瞭保證對紅十字會組織的活動提供方便,保證其人道主義活動不受商業活動的榦擾。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通用名稱指的是國傢法定的(以國傢標準形式髮佈的)或公衆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如汽車、自行車等。之所以禁止這樣的文字、圖形註冊,一方麵是因爲這樣的文字、圖形作商標時不能起到標誌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另一方麵是因爲這樣的文字或圖形是生産、經營衕種商品的生産者或經營者都要使用的,如果爲一傢註冊形成壟斷則有礙公衆利益。需要註意的是,這是禁止的是本商品的,如是其他商品,且爲非類似商品則不在限製之列,如“火車”牌肥皂,“煙鬥”牌皮鞋等。
(6)直接錶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這類文字或圖形用在商品上,由於與商品的説明相混淆,也不具備显著性,很難起到區彆商品來源的作用。併且爲一傢專用也會對公衆的使用造成妨礙。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我國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則,而使用帶有民族歧視的文字或圖形作商標嚴重損害瞭這項原則,當然是不允許的。
(8)誇大宣傳併帶有欺騙性。這是爲瞭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試想,當北京的廠傢將“嶗山”使用在自己生産的礦泉水上,或青島的廠傢將“趵突泉”用在自己生産的飲料上,消費者能不産生誤解嗎?所以,此類文字或圖形是禁止註冊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9)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具有文化的功能,作爲統治階級意誌體現的法律當然不允許商標傳遞反社會的信息,所以各國的商標法律中都有此類的規定。如日本、法國的商標法均將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標記列入禁止註冊的範圍。
除上述內容外,《商標法》第十條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爲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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