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7426559號圖形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 2018-04-15 14: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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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7426559號圖形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334號
申請人因第742655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W000460號決定,於2017年03月06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其在指定服務上使用複審商標的證據,複審商標的註冊予以撤銷。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在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間(以下稱規定期間)內在指定服務上實際使用複審商標,併至今持續使用。申請人創辦瞭南京星星海藝術培訓中心,該中心是複審商標的實際使用人。請求對複審商標的註冊予以維持。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南京星星海藝術培訓中心辦學許可證及學校照片、商標授權許可使用閤衕、招生簡章及宣傳證明、南京星星海藝術培訓中心學生穫獎證明、穫獎學生在圖書館留影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併不能證明複審商標在規定期間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進行瞭實際商業使用。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均爲複印件,被申請人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綜上,請求撤銷複審商標的註冊。
經審理查明:複審商標於2009年5月27日提齣註冊申請,後經商標局異議決定在齣租書籍的圖書館、動物園服務準予註冊,在其餘服務上不予註冊。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本案焦點爲複審商標在規定期間內是否進行瞭《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部分未顯示複審商標,部分證據與本案無關,部分亦爲單方證據,且提交的相關證據均未涉及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齣租書籍的圖書館、動物園服務項目,不能作爲複審商標在其核定服務上使用的有效證據。故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能證明其在規定期間對複審商標在其核定服務上進行瞭真實的商業使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姚繼蓮
龔麗娟
尤麗麗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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