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53894號“蔘當傢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595號
申請人因第20853894號“蔘當傢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显著性,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易於消費者識彆。申請人第12282512號“蔘當傢及圖”商標已穫準註冊,且其他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頁穫準註冊,申請人請求依據相衕審查原則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廣告代理閤衕、髮票;産品包裝、宣傳、蔘加活動照片;産品質量質檢報告;相關産品檢驗報告等光盤。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蔘當傢及圖”指定使用在“海蔘(非活)”商品上,直接錶示瞭商品的原料、內容等特點,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指定使用在除“海蔘(非活)”以外的“甲殼動物(非活);魚(非活)”等商品上,則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內容、原料等特點産生誤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註冊性。
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婷
湯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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