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337340號“金管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5 13: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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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337340號“金管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671號
申請人因第18337340號“金管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已對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3488700號“金管傢 GOLDEN CHAMBERLA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提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二、申請人自願放棄申請商標在“消毒”服務上的複審申請,故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7062518號“金管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成申請商標在其餘服務上註冊的障礙。三、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申請人之間形成唯一、特定的聯繫。綜上,申請商標在除“消毒”服務外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官網部分內容打印件、引證商標一所有人介紹及工商信息打印件。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標局依法撤銷,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放棄在“消毒”服務上的複審申請,繫其真實意思錶示,我委予以認可。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我委僅針對申請商標在其餘複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是否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進行審理。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餘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在其餘複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消毒”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 娟
孫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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