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39003號“惠商城”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597號
申請人因第20639003號“惠商城”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462763號“惠商”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483805號“惠商+”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成近似商標,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會議;齣借書籍的圖書館;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會議;流動圖書館”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惠商城”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文字“惠商”,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婷
湯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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