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98369號“雲頂天宮”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602號
申請人因第20898369號“雲頂天宮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499708號“雲頂天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817560號“雲頂天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成近似商標,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獨創,經宣傳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繫,易於消費者識彆。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可穫準註冊,申請商標亦應核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醫療按摩;療養院;桑拿浴服務”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醫療按摩;蒸氣浴”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養老院”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雲頂天宮及圖”與引證商標一“雲頂天境”、引證商標二“雲頂天府”在文字組成、呼叫、含義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形與本案事實不衕,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婷
湯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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