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011625號“添旺旺”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889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4日對第13011625號“添旺旺”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第一、申請人是食品行業內的知名企業,“旺旺”是申請人獨創併在先註冊、長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在業界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732204號、第3528829號、第6350277號、第10695316號“旺旺”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一)、第730567號、第4710105號、第6350278號、第10666226號“旺旺”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二)、第569358號“添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二、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衆對指定商品的質量或産地等特點産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情形。第三、“旺旺”繫列商標具有很強的獨創性和显著性,經過申請人的大量宣傳和長期使用已經與申請人建立瞭唯一對應關繫,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併非基於正常的商業使用之目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易引髮不良社會影響。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除特殊説明外爲光盤形式):
1、爭議商標的商標檔案複印件;
2、引證商標商標檔案、申請人與其他公司籤訂的商標聯閤使用及品牌維護聲明複印件;
3、引證商標所穫部分榮譽證書;
4、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所穫部分榮譽證書;
5、引證商標的授權許可使用閤衕、備案登記等材料;
6、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列錶、營業執照等材料;
7、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關於使用引證商標産品所穫的資質證書;
8、用於證明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旺旺”繫列商標知名度的廣告投放記録、宣傳報道、銷售閤衕、銷售清單及髮票;
9、引證商標受到工商行政保護的記録材料。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