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54494號“酒易酒倉ECW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380號
申請人因第20754494號“酒易酒倉ECW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7740736號“酒易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標局撤銷,撤銷決定刊登在第1570期《商標公告》上;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6371903號“酒易酒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經商標局核準轉讓至申請人名下,其與申請商標爲衕一主體。故引證商標一、二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樑宇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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