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05853號“PESTANACR7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370號
申請人因第20805853號“PESTANACR7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字母“PESTANA CR97”及圖形組成,其整體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009552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147421號“DANIEL HECHT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有所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相關消費者施以一般註意力能夠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加以區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併存不易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樑宇
田益民
張世莉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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