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29600號“廣廈”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3 14:40:35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499
關於第20729600號“廣廈”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615號
申請人因第20729600號“廣廈”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222593號“廣廈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752029號“廣夏 GUANGXI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成近似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獨創,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可穫準註冊,申請人請求依據相衕審查原則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相關圖片打印件。
經審理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在“木材”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已因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銷(見第1565期《商標撤銷公告》)。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二在“木材”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已被撤銷,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木材;膠閤闆;成品木材;貼麵闆;膠閤木闆;拚花地闆條;纖維闆;木地闆”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塑料地闆;橡膠地闆”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屬闆條;非金屬建築材料”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廣廈”與引證商標一“廣廈及圖”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衕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區分於引證商標一的可註冊性。
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事實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木材;膠閤闆;成品木材;貼麵闆;膠閤木闆;拚花地闆條;纖維闆;木地闆”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塑料地闆;橡膠地闆”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婷
湯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發錶評論